55年 : |
台灣省養豬協會成立 |
65年 : |
改組為全國性之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由戈福江先生創辦‚並擔任第一、二屆理事長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701321號函核准立案
會員由企業養豬公司(場)為主體組成 |
70年~74年 : |
第三、四屆理事長汪國恩先生。總幹事劉捷先生 |
74年4月 : |
募款購置台北市仁愛路一段六號十二樓之一為本會會館 |
74年~80年 : |
第五、六屆理事長吳賢二先生;總幹事呂芳名先生。中、小規模之養豬戶加入為會員。 |
78年~83年 : |
第三任秘書長林太白先生(內政部改制)
較小規模之養豬戶加入為會員‚本會即為大小養豬戶均有之組織 |
80年~86年 : |
第七、八屆理事長謝永輝先生 |
86年~89年 : |
第九屆理事長洪文良先生 |
89年12月 : |
第10屆理事長王泰岳先生,其任期未滿一年
由兩會理事長洪文良和理事長黃勳高共同推動下‚整合中華民國養豬協會與中華民國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合併為單一組織‚並協助成立縣(協會)為本會分級組織‚建立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組織體制‚具全國性之單一養豬團體組織。 |
90年12月19日 : |
召開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第11屆會員代表大會暨兩會合併大會(台中)
王泰岳先生當選第11屆理事長‚許春和先生當選常務監事‚王逢明先生和劉顯啟先生當選副理事長‚第10屆秘書長陳良仁先生離職改聘首席顧問;聘任祕書長劉禮光先生三個月後離職‚副秘書長張生金擔任兩會合併工作至完成合併大會 |
91年3月 : |
縣級協會組織整合再造方面:(在本會輔導下‚由產銷班聯誼會改造成立協會或縣級協會整合成單一協會。縣級協會整合及成立協會共計17單位) |
91年~93年 : |
王理事長泰岳致力 於養豬協會之組織改造計畫‚提昇產業自主能力‚即成立養豬產業應變小組;同時由副秘書長張生金負責推動宜蘭縣及嘉義縣兩會合併為單一縣級協會‚並輔導成立 縣級協會 。建立與縣政府及總會間單一窗口‚政府資源整體化運用‚促使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組織功能體系運作更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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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06月04日 : |
聘任葉力子先生擔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張生金先生(兼任會務組組長)、葉富德先生(兼任業務組長)協助分工推展工作 |
91年06月20日 : |
兩會完成合併法定程序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18997號函同意備查 |
94年3月 : |
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台中新天地) |
94年04月19日 : |
改選後,葉秘書長力子離職‚秘書長職由張副秘書長生金代理 |
94年05月09日 : |
由於第11屆監事會之疑義‚內政部函示‚應召開第11屆監事會(審查93年決算案)及應再召開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重新審查93年度決算案及重新改選選任職員) |
94年07月11日 : |
召開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12屆第1次理、監事會(台南江南村)。完成改選
潘連周先生當選為第12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四位楊冠章先生、楊河北先生、顏真投先生、蔡明財先生;王泰岳先生為常務監事 |
94年08月18日 : |
召開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聘任王逢明先生為本會秘書長‚會務和業務課長由張生金擔任 |
97年06月30日 : |
召開第13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台南曾文山芙蓉)‚完成改選。
潘連周先生連任第13屆理事長;楊冠章先生、楊河北先生、林和仁先生、蔡明財先生為副理事長和姜瑞興先生為常務監事;續聘王逢明先生為秘書長。並重新任務編組‚調整養豬產業應變6個小組總召集人、各組召集人。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縣級團體會員共計17個縣分會(如表)‚目前會員人數約5000 多人。
養豬產業應變小組成員表
總召集人: 理事長潘連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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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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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衡
產
銷
穩
定
豬
價
組
|
肉
品
安
全
衛
生
組
|
豬
隻
防
疫
保
健
組
|
產
業
形
象
及
環
境
維
護
組
|
死
廢
畜
處
理
組
|
黑
毛
豬
推
廣
組
|
飼
料
共
同
採
購
組
|
|
組員
|
副
召 召
集 集
人 人
: :
顏 姜
真 瑞
投 興
|
副
召 召
集 集
人 人
: :
高 林
慶 和
壽 仁
|
副
召 召
集 集
人 人
: :
林 楊
敏 冠
極 章
|
召
集
人
:
楊
河
北
|
副
召 召
集 集
人 人
: :
林 蔡
秋 明
桂 財
|
副
召 召
集 集
人 人
: :
林 李
承 鎮
德 榮
|
副
召 召
集 集
人 人
: :
王 林
順 秋
利 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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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強化組織及提升服務功能 |
| 一.產業團體加強內部人力資源之提升 |
| 二.建立產業資訊體系以共享資訊交流 |
| 三.策進產業團體間與其他團體間的策略聯盟及合作 |
| 四.建議適時修法,促使產業團體能真正發揮其自主性功能 |
| 五.重視產業團體領導與管理人才培育及員工訓練 |
| 六.鼓勵產業團體重視其形象的塑造及社會公益的參與 |
| 七.建立產業團體的專業知識,使其成為代表產業的喉舌 |
| 八.建議在制定各種產業決策時,邀請產業團體參與 |
| 九.產業團體可以發揮機制功能: |
| 1. |
蒐集提供國內外毛豬交易及畜產品進口數量情形 |
| 2. |
提供資訊蒐集國際穀物(玉米、黃豆)及畜牧產業分析等掌握及預測未來產銷研判資訊供經營業者參考 |
| 3. |
實際參與服務建立共採機制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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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產業團體間建立通報體系與服務平台(例疫情、颱風、水災) |
| 十一.加強宣導「產業團體管理產業問題,由全體業者共同分享利潤及分擔風險」之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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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3月2日第1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3年5月25日第11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經第十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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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養豬事業永續發展,維護養豬農民之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依法得分級組織,分級組織為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直轄縣 (市) 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